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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斗簡字第28號

返還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張鶴齡

原告
陳正宗
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律師
被告
君品商行
法定代理人
廖清福
訴訟代理人
蔡蕙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0段000○000○000○000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萬0,6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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