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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斗簡調字第85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張鶴齡

原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嘉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昭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雖記載被告姓名「陳昭銘」,然未陳明住所、居所、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致本件起訴對象尚難認特定。本院已向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調取本件車禍事故資料,原告應前來本院閱卷後,具狀陳報被告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等人別資料,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狀(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現在住居所、請求之法律依據),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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