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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斗補字第2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張鶴齡

原告
吳銘城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90元。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原告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地籍圖謄本。

㈡系爭土地之全部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共有人有發生繼承情形,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據此更正正確之被告。

三、原告應依上開命補正、陳報之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並將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逕寄被告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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