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斗補字第269號
- 原告
- 李雨璇
- 被告
- 黎春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第一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原告應予補繳。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黎春瑄(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斗補字第26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第一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原告應予補繳。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黎春瑄(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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