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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一四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一四三號

原告
登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忠
送達代收人
陳百合
訴訟代理人
陳俊益
被告
優利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添焜
訴訟代理人
陳文崇

        花啟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參萬壹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優利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利美公司)向其購買樹脂,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一月及八十九年一月尚有貨款新台幣(下同)二十三萬一千五百二十六元尚未付款等事實,業據提出交運單及請款明細表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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