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一四三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一四三號
- 上訴人
- 優利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添焜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崇
花啟仁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登吉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
六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
拾參萬壹仟伍佰貳拾陸元,折合銀元柒萬柒仟壹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
壹仟壹佰伍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參仟肆佰柒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