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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一四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林慧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一四三號

上訴人
優利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添焜
訴訟代理人
陳文崇

        花啟仁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登吉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

六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

拾參萬壹仟伍佰貳拾陸元,折合銀元柒萬柒仟壹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

壹仟壹佰伍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參仟肆佰柒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四  日

                      法   官 林慧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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