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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二九六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二九六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傳家

右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七十年八月十七日向被告購買被告所有坐落重測前彰化縣北勢寮段三二八之二地號土地其中如附圖一所示面積六百三十一坪部分,及重測前北勢寮段三二八之四地號土地全部,而是時坐落於上開二筆土地之間即重測前北勢寮段三二八之三地號土地為被告所有經政府劃定為道路預定地,被告於七十年十一月九日亦出具同意書同意將上開土地無條件供原告所經營之金蜜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金蜜蜂公司)通行之用,上開原告所購買土地並均已移轉為金蜜蜂公司所有,然七十四、五年間,上開土地及附近之土地實施地籍重測,原坐落北勢寮段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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