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三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三三三號 原 告 禽農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尚將 訴訟代理人 陳進福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伍佰陸拾貳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向原告購買飼料共積欠貨款新台幣(下同)十二萬五千五百六十二元,屢經催索 ,迄未給付,原告自得請求積欠之貨款及遲延利息。 三、證據:提出客戶管理卡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駁回原告之。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約定負責出售被告飼養之雞隻,因原告延後出售,造成被告之 雞隻死亡數目增加二千二百四十五隻,以每隻二.一公斤計算,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