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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三五О號

給付會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林慧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三五О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三十三萬元,折

合銀元十一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一千六百五十元,折合新台幣四千九百五十

元,已據上訴人繳納新台幣三千元,其餘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林憲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法   官  林慧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斗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三五О號於民國 90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會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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