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三五О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三五О號
- 上訴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三十三萬元,折
合銀元十一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一千六百五十元,折合新台幣四千九百五十
元,已據上訴人繳納新台幣三千元,其餘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