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三六九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三六九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柏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芳梅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期日前,即九十年一月三日前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三萬七千七百二十五元,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未予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