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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三六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廖國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三六九號

原告
甲○○
被告
柏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芳梅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期日前,即九十年一月三日前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三萬七千七百二十五元,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未予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憲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法 官 廖國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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