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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年度斗小字第一二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斗小字第一二三號

原告
何立群即翔威水電百貨批發商行
被告
久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久琇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肆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玖佰捌拾元,由原告負擔新台幣肆拾玖元。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九、十、十一月間向其購買蓮蓬頭等相關之銅類製品,共計新台幣(下同)七萬八千四百二十一元,加計稅額三千九百二十一元,共應給付原告八萬二千三百四十二元,履經催討,迄未給付,兩造間是買賣關係,每月結帳係以出貨數量計算,貨品之陳列價可由被告自行決定;被告則以:兩造間是寄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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