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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一一О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林慧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一一О號

原告
同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麗香
訴訟代理人
施龍潭
被告
金沙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棉松
訴訟代理人
林淑卿

右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陸仟肆佰零參元及自九十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查本院審理時,被告於九十年六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程序,就原告依物品運送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運費二十五萬六千四百零三元及自九十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認諾,從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憲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林慧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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