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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一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一八號

原告
大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汞惠
訴訟代理人
許燕俠
被告
業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世章
訴訟代理人
張素琴
複代理人
劉淑錶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參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與原告協議終止雙方合作產銷襪子之關係,並約定合作期間原告寄放於被告之原料紗,價款計新台幣(下同)十五萬六千八百十一元,被告同意返還原告,數量如有短少(按進貨價格八折計算),被告應按短少數量賠償原告,且被告未處理POLO襪子存貨,原告負責以廠價買回金額約一百二十萬元左右,應於八十九年十月七日以前互為履行,被告應於同年月四日前備齊貨品通知原告履行契約,屆期被告尚未返還之原料紗價款計十四萬七千四百元,且被告交付之POLO襪子經交付台灣三花製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花公司)即美達針織廠有限公司點收結果,短少如附表所示共五十一打,價款計一萬六千四百二十元之事實,業據提出協議書、盤點明細及台灣三花棉製業股份有限公司點收短少證明等影本為證,被告對於協議書之真正及未返還之原料紗價款計十四萬七千四百元固不爭執,惟以兩造合作產銷期間,銷售與榭克絲有限公司襪子,均由原告接洽並請款,因原告不配合被告向榭克絲有限公司收取尾款,致該公司後來將童襪(品號C一八0、一八一)退貨共五六0打,計應退金額八萬九千六百元,因遭退貨之童襪有原告持有之註冊商標,兩造已終止合作產銷關係,此部分應由原告取回處理,且三花公司尚積欠被告尾款三萬八千六百六十一元,原告訴訟代理人許燕俠口頭承諾向三花公司收取該尾款,此部分尾款未收回係原告所造成,主張自應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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