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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二四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二四六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周伯蕉
訴訟代理人
程瑞發
被告
藝全塑膠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建宗
訴訟代理人
高維全

右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九十年九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金額「柒拾柒萬元」應更正為「柒拾捌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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