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二四六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二四六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台南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周伯蕉
- 訴訟代理人
- 程瑞發
- 被告
- 藝全塑膠製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建宗
- 訴訟代理人
- 高維全
右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九十年九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金額「柒拾柒萬元」應更正為「柒拾捌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