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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二四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二四八號

原告
勝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仕添
訴訟代理人
鍾貂虹
被告
威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星郎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捌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三月至九月間陸續向其購買塑膠原料添加劑等貨品,尚積欠十九萬五千八百三十一元未付之事實,業據提出收款日應收帳款明細表及發票等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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