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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年度斗小字第一二О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趙淑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斗小字第一二О號
原   告
立全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融
訴訟代理人
黃富貴
被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住台北縣泰山鄉○○村○○路一七二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陸拾元及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麗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趙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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