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年度斗小字第一二О號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斗小字第一二О號
- 原 告
- 立全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柏融
- 訴訟代理人
- 黃富貴
- 被 告
- 甲○○○○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住台北縣泰山鄉○○村○○路一七二號
-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
- 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陸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