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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年度斗小字第一二О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斗小字第一二О號
原   告
立全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融
訴訟代理人
黃富貴
被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住台北縣泰山鄉○○村○○路一七二號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
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陸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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