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九十年度斗小字第一二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斗小字第一二О號 原 告 立全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融 訴訟代理人 黃富貴 被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住台北縣泰山鄉○○村○○路一七二號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 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 台幣玖佰陸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