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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年度斗小字第六號

給付會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林慧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斗小字第六號

原告
慶鳴機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吉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八月九日下午四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憲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林慧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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