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一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一一七號 原 告 詠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銘 訴訟代理人 徐曉宣 被 告 優立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彩燕 訴訟代理人 陳錦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參萬零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金額共新台幣(下同)一 百十三萬零六百四十七元,經屆期提示,不獲付款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影本及 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