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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一四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林慧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一四七號

原告
上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雯
訴訟代理人
紀雅惠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被告兼訴訟 甲○○
代理人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憲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法 官 林慧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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