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一四七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一四七號
- 原告
- 上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淑雯
- 訴訟代理人
- 紀雅惠律師
- 被告
- 乙○○
- 被告
- 被告兼訴訟 甲○○
- 代理人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乙○○負擔十分之九,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陸仟伍佰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二人合夥經營欽豪傢俱行,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月六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以欽豪傢俱行之名義向原告訂貨,並由原告公司之司機黃宗焜及劉志雄將貨品送至彰化縣北斗鎮○○路○段四二七號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