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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一八一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一八一號

原告
晨暉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暉評
訴訟代理人
黃信彰
被告
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啟謀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捌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肆拾捌萬參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承攬「雲林榮譽國民之家興建殘癱榮舍大樓燈具設施(備)工程」(下稱雲林榮家榮舍大樓燈具工程)後,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將其中部分工程轉包予原告,工程款約定為新台幣(下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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