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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二四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二四六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周伯蕉
訴訟代理人
程瑞發
被告
藝全塑膠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建宗
訴訟代理人
高維全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柒萬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詎屆期提示竟不獲付款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此等影本經核與原本相符,堪信為真實,被告雖以系爭支票係伊開立予訴外人加財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機器貨款,因訴外人未作售後服務,才拒絕給付票款置辯,惟票據為無因證據,被告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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