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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二四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林慧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二四六號

上訴人
藝全塑膠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建宗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七十八萬元,折合銀元二十六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三千九百元,

折合新台幣一萬一千七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

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林慧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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