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二四八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二四八號
- 原告
- 勝鈦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仕添
- 訴訟代理人
- 鍾貂虹
- 被告
- 威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星郎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捌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三月至九月間陸續向其購買塑膠原料添加劑等貨品,尚積欠十九萬五千八百三十一元未付之事實,業據提出收款日應收帳款明細表及發票等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