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二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二九七號 原 告 正港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漢 訴訟代理人 徐智勇 複 代理 人 鄒碩文 被 告 真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朝濱 訴訟代理人 黃仁傑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柒拾參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伍仟伍佰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受僱人許志勝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二月十四日十五時四十 分許,駕駛A五─四二七五號小貨車沿彰化縣北斗鎮○○○路由西往東行駛,行 至該路與財神路無號誌交岔路口,左轉時疏未注意,致撞及原告所有由其受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