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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二九七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二九七號

原告
正港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漢
訴訟代理人
徐智勇
複代理人
鄒碩文
被告
真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朝濱
訴訟代理人
黃仁傑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柒拾參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伍仟伍佰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受僱人許志勝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二月十四日十五時四十分許,駕駛A五─四二七五號小貨車沿彰化縣北斗鎮○○○路由西往東行駛,行至該路與財神路無號誌交岔路口,左轉時疏未注意,致撞及原告所有由其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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