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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三四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三四四號

原告
正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滄霖
訴訟代理人
施佳慧
被告
生益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朝陽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定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帳號九三0六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二林分行、發票日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日、票號ZP0000000號、面額新台幣一百二十七萬九千五百元之支票一紙,詎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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