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年度斗聲字第八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斗聲字第八號
- 聲請人
- 台灣省合作金庫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雄
- 訴訟代理人
- 黃益彰
- 相對人
- 永豐順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俊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柒拾貳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斗簡字第二四七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永豐順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支付命令費用四十五元及郵費一百二十七元應予剔除外,其餘部分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憲男┌──────────────────────────────────┐│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二萬九千零七十九元 │ │├────────┼───────────┼─────────────┤│第一審送達郵費 │二百八十元 │ │├────────┼───────────┼─────────────┤│公示送達費用 │四十五元 │ │├────────┼───────────┼─────────────┤│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 │ │├────────┼───────────┼─────────────┤│合 計 │二萬九千四百七十二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