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一八八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一八八號
- 原告
- 甲○○○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登勛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起至九十年四月止,陸續以堡綠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堡綠公司)名義購買機械,原告依約交貨後,被告卻拒不付款,計積欠新台幣(下同)四十七萬五千五百零五元,為此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等語。被告則以:原告提供之機器有瑕疵,原告無法處理,才拒絕付款云云置辯。
二、按被告係以堡綠公司之名義與原告交易,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而堡綠公司係於八十九年十一月間核准設立,被告為堡綠公司之代表人,有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可稽,被告雖為堡綠公司之代表人,惟被告與堡綠公司係不同之主體,原告既自承與堡綠公司交易,可見貨款之債權債務係存於原告與堡綠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