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四七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四七號
- 原告
- 正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滄霖
- 訴訟代理人
- 施佳慧
- 被告
- 生益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朝陽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定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日期,票號0000000號,帳號九三0之六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二林分行,面額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玖仟伍佰元之支票一紙,詎屆期提示,不獲付款之事實,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