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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四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四七號

原告
正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滄霖
訴訟代理人
施佳慧
被告
生益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朝陽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定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日期,票號0000000號,帳號九三0之六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二林分行,面額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玖仟伍佰元之支票一紙,詎屆期提示,不獲付款之事實,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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