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斗小字第一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斗小字第一四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上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柒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仍有追加之部分工程款計八萬三千九百八十元未付,惟被告堅詞否認, 並以追加之工程係原告自行估價,伊不同意其估價,完工後兩造已協議由伊再付三十 二萬元解決,經原告同意,伊才當場開立二張支票面額共三十二萬元予原告等語置辯 ,經查,證人吳丁輝到庭結稱:九十年十二月三日兩造找伊去幫忙協商,雙方說好要 以三十二萬元解決全部雙方之債務等語,且原告亦自承當時證人吳丁輝在時,確有提 及以三十二萬元處理,證人走後被告即開了二張支票面額共三十二萬元,二張支票均 有兌現,倘兩造未達成以三十二萬元解決之協議,衡情被告應無當場開立面額共三十 二萬元之支票予原告之理,是被告所為之辯解應可採信,從而,原告於兩造協議以三 十二萬元處理工程款,並已領得三十二萬元後,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追加之工程款餘額 八萬三千九百八十元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法 官 林慧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 陳麗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