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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斗小字第一四八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林慧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斗小字第一四八號

原告
甲○○
被告
上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柒拾元由原告負擔。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仍有追加之部分工程款計八萬三千九百八十元未付,惟被告堅詞否認,並以追加之工程係原告自行估價,伊不同意其估價,完工後兩造已協議由伊再付三十二萬元解決,經原告同意,伊才當場開立二張支票面額共三十二萬元予原告等語置辯,經查,證人吳丁輝到庭結稱:九十年十二月三日兩造找伊去幫忙協商,雙方說好要以三十二萬元解決全部雙方之債務等語,且原告亦自承當時證人吳丁輝在時,確有提及以三十二萬元處理,證人走後被告即開了二張支票面額共三十二萬元,二張支票均有兌現,倘兩造未達成以三十二萬元解決之協議,衡情被告應無當場開立面額共三十二萬元之支票予原告之理,是被告所為之辯解應可採信,從而,原告於兩造協議以三十二萬元處理工程款,並已領得三十二萬元後,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追加之工程款餘額八萬三千九百八十元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簡易庭提出上訴狀。法院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林慧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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