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斗小字第三五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斗小字第三五號
- 原告
- 永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桐
- 被告
- 郭婉雯即私立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伍佰貳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柒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十月間委由原告設置消防設備一批,並辦理建築物安全申報及消防檢修申報,報酬總計新台幣(下同)四萬二千五百二十五元,屢經催討,拒不清償。被告則以:系爭款項已由被告之業務員到伊之幼稚園收取現金完畢,原告並於事後寄來統一發票等語,資為抗辯。經查原告否認曾指派任何業務員向被告收取報酬,陳稱:依照平常之交易習慣,工程完成後即寄統一發票向客戶請款,開統一發票不代表有收到錢。按統一發票係作為申報稅捐使用,性質上與一般之收據尚屬有間,自難以收到統一發票即認已向對方清償。又原告亦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已將現金交付原告之業務員一節,其抗辯系爭報酬已經清償云云,尚難採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麗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