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斗小字第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斗小字第三五號 原 告 永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桐 被 告 郭婉雯即私立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伍佰貳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柒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十月間委由原告設置消防設備一批,並辦理建築物安 全申報及消防檢修申報,報酬總計新台幣(下同)四萬二千五百二十五元,屢經催討 ,拒不清償。被告則以:系爭款項已由被告之業務員到伊之幼稚園收取現金完畢,原 告並於事後寄來統一發票等語,資為抗辯。經查原告否認曾指派任何業務員向被告收 取報酬,陳稱:依照平常之交易習慣,工程完成後即寄統一發票向客戶請款,開統一 發票不代表有收到錢。按統一發票係作為申報稅捐使用,性質上與一般之收據尚屬有 間,自難以收到統一發票即認已向對方清償。又原告亦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已將現 金交付原告之業務員一節,其抗辯系爭報酬已經清償云云,尚難採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法 官 趙淑容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麗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