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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一О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
    趙淑容
  • 法定代理人
    陳鴻銘、穆春華

  • 原告
    甲○○○○理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元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一О八號 原   告 甲○○○○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銘 訴訟代理人 李念國 被   告 元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春華 訴訟代理人 黃麗娟 林雪清 右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北斗簡 易庭民事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法 官 趙淑容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麗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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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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