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一二六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一二六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周雲山
- 訴訟代理人
- 白然卿
- 被告
- 台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祖年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設在台北市中山區○○○路二七號四樓之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麗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