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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一二六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林慧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一二六號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周雲山
訴訟代理人
白然卿
被告
台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祖年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設在台北市中山區○○○路二七號四樓之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麗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林慧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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