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一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一八八號 原 告 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登勛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起至九十年四月止,陸續 以堡綠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堡綠公司)名義購買機械,原告依約交貨後,被 告卻拒不付款,計積欠新台幣(下同)四十七萬五千五百零五元,為此請求被告 給付貨款等語。被告則以:原告提供之機器有瑕疵,原告無法處理,才拒絕付款 云云置辯。 二、按被告係以堡綠公司之名義與原告交易,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而堡綠公司係於八 十九年十一月間核准設立,被告為堡綠公司之代表人,有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可 稽,被告雖為堡綠公司之代表人,惟被告與堡綠公司係不同之主體,原告既自承 與堡綠公司交易,可見貨款之債權債務係存於原告與堡綠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