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七三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七三號
- 原告
- 總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素約
- 訴訟代理人
- 陳素玲
- 訴訟代理人
- 里惠來一00之二號
- 被告
-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定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持有被告乙○○所簽發,由被告甲○背書,如附表所示本票三紙,屆期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情形相符之本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三紙為證。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