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七三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七三號
- 原告
- 總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素妁
- 訴訟代理人
- 陳素玲
- 被告
-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
,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法定代理人陳素約」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陳素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