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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七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七三號

原告
總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妁
訴訟代理人
陳素玲
被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

,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法定代理人陳素約」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陳素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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