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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八四號

返還支票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八四號

原告
豊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鋒濱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簽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期,票號AT0000000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斗分行,面額新臺幣(下同)四十四萬三千一百二十六元之支票一紙,交付訴外人加恩布業有限公司(下簡稱加恩公司)負責人鐘慶復,作為訂貨用之訂金,詎加恩公司於九十年九月初經濟惡化停止生產,未能交貨,原告向鐘慶復要求返還上開支票,鐘慶復答稱支票已拿向友人調現,將設法取回再交還,進而上開支票屆期經被告提示不獲付款,被告即要求鐘慶復簽發同額本票,並允諾交還上開支票,然鐘慶復簽發本票交付被告後,被告卻未依約返還支票,反而持上開支票向本院訴請原告給付票款,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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