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斗簡聲字第二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斗簡聲字第二號
- 聲請人
- 台灣銀行住台北市○○○路○段一二0號
- 法定代理人
- 李勝彥
- 送達代收人
- 黃木利
- 相對人
- 新陸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榮芳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陸萬零伍佰捌拾參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二八八號民事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新陸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費柒佰陸拾參元其中之貳佰肆拾捌元應予剔除外,其餘部分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麗津┌──────────────────────────────────┐│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六0000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 五一五元│ │├────────┼───────────┼─────────────┤│本件程序費用│ 六八元│ ││(送達郵費) │ │ │├────────┼───────────┼─────────────┤│合 計 │ 六0五八三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