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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斗小字第一三О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林慧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斗小字第一三О號

原告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貞
訴訟代理人
莊鎵瑋
被告
唐三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復興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參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簡易庭提出上訴狀。法院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法 官 林慧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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