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斗小字第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斗小字第七六號 原 告 高嘉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老得 訴訟代理人 王韡閶 被 告 吉利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雲發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零柒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陸佰元自民國九十 二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台幣參萬參仟壹佰貳 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捌拾參元由被告負擔(減縮部分除外)。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