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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斗簡字第一一О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斗簡字第一一О號

原告
鴻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英國
訴訟代理人
洪慶隆
被告
甲○○○○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廖碧雲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陸萬捌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九月四日委託原告裝設天車工程,工程款含稅共計新台幣(下同)五十七萬七千五百元,被告僅償還十萬九千三百九十二元,尚欠四十六萬八千一百零八元,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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