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斗簡字第一二三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斗簡字第一二三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永湶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永秋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公司原名永昇砂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昇公司),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公司名稱為永湶砂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湶公司),九十一年九月間訴外人廖志宏即被告公司更名前之董事長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言明被告公司當月週轉後即予返還,原告遂於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匯款五十萬元至永昇公司之帳戶,詎屆期仍不返還,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匯款單為證,被告對於永昇公司更名為永湶公司及原告匯款之帳戶為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