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一五六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一五六號
- 原告
- 大宇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敏卿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蕾蒂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七百六十一萬五千一百四十元,應繳裁判費七萬六千四百三十
八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仟元外,尚應補繳七萬五千四百三十八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