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一七四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一七四號
- 原告
- 奇霖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賜霖
- 送達代收人
- 李慧千律師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九十九萬一千七百零二元,應繳裁判費一萬零九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一仟元外,尚應補繳九千九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