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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二七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二七號

原告
和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文周
訴訟代理人
紀雅惠律師
複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被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大川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蕭榮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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