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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斗小字第二五七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斗小字第二五七號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呂明彥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訴訟代理人
楊玉菁
被告
美特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美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參仟參佰伍拾肆元及其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陳秀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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