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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斗小字第八七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斗小字第八七號

原告
冠捷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德炎
訴訟代理人
林木森
被告
元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玖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蕭榮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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