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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一五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一五六號

原告
大宇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敏卿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蕾蒂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七百六十一萬五千一百四十元,應繳裁判費七萬六千四百三十

八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仟元外,尚應補繳七萬五千四百三十八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陳秀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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