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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一五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一五六號

原告
大宇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敏卿
被告
蕾蒂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智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在北斗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秀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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